
春节将至,贵州省检察院发布9件醉驾以案释法案例,旨在进一步厘清群众对醉驾的认知盲点,提升社会公众对醉驾行为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认识。醉驾不仅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,还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、故意毁坏财物罪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。贵州检察机关在此呼吁广大驾驶员,“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。”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,为了大家的出行安全,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,请勿酒驾!
案例一 贵阳云岩袁某某危险驾驶案——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在道路上行驶的,亦构成危险驾驶罪
【基本案情】2025年9月25日晚,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汽车回家,期间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,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西路200米(肿瘤医院)路段处时,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。经鉴定,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7.7mg/100mL。
【处理结果】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,袁某某所驾驶车辆配备的自动化驾驶功能属于L2级,根据国家标准《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》(GB/T 40429-2021),L2级系驾驶辅助,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,该功能被启用后,驾驶人仍需要全程监管并始终参与动态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,即驾驶人仍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。本案中,袁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虽启用汽车辅助驾驶功能,但本质上仍属于酒后驾驶,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2026年1月4日,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,同年1月19日,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决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二千元。袁某某服判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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